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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史话系列:清代南昌府的发展
发布日期:2024-9-2 9:14:05 发布人:

清代基本沿用明朝的行政体制,但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变动,使之更趋完善。首先是将原明朝为用兵作战而临时设置的总督和巡抚改为常设。江西最初属江南河南江西总督,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改江南江西总督,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将总督治所由江宁移至南昌,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分置江西总督,专理江西。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又复原为江南江西总督,简称两江总督。

在地方行政区划上,清朝仍实行省、府、县三级制。省的最高长官为巡抚,管辖一省的军政要务。原有的布正、按察两司长官则为其属员,分别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和司法刑狱。府的长官为知府,清代江西府一级单位仍为13个,其中南昌府领有南昌、新建、丰城、进贤、奉新、靖安、武宁等7县和1个县级州——宁州。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宁州更名为义宁州(治今修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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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江西地方行政体制上采取了另一个新的举措就是增设“厅”。厅是由知府以下各官在境内分驻时,逐渐形成的较为巩固的行政单位,此外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不宜设州县的地区,也设厅。从乾隆年间开始,江西先后增设了莲花、虔南、铜鼓3厅,又将定南县升为厅。其中铜鼓厅为原南昌府义宁州地,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建厅。

清朝在江西地方行政区划的确立及行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包括南昌在内的整个江西社会的稳定,客观上促进了近代江西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摘自:南昌历史文化丛书《岁月峥嵘成古今——南昌历史风云》,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作者:林荣、邓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