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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史志办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9 16:39:35 发布人:admin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提高我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效率,结合我办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公共机构节能的考核工作实行上级考核下级的办法,即机关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室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对象为各处室。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参照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包括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计划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能源计量统计、能源审计、节能经费、节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

四、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检查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考核涉及的节能指标的完成情况以上年度能耗指标为基础,本年度水、电、煤、气及车辆用油情况依据供水、供电、供煤、供气和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消耗量作为依据核算。

六、考核采取百分制,成绩评定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89分)、基本达标(6069分)、不达标(59分以下)四个等级。

七、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处室进行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