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
1.对综合派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史志办、市档案馆,下同)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对综合派驻单位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3.对综合派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1.综合派驻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对本纪检监察组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2.综合派驻单位监察对象对本纪检监察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本纪检监察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向本纪检监察组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本纪检监察组提出询问,合理的要求给予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本纪检监察组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本纪检监察组给予保护。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本纪检监察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缠访、闹访。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接受本纪检监察组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本纪检监察组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纪律、法律相抵触的要求。
四、来访人员须知
1.来访人员应写清真实姓名,提供详细地址或联系方式以便本纪检监察组联系和反馈办理情况。
2.来访人员应据实告知本纪检监察组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3.本纪检监察组受理信访举报后,来访人员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劝告返回,等待调查处理结果。
4.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本纪检监察组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